保政發〔2020〕15號—《保定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定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保定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保定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保政發〔2020〕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定市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優化和創新政府投資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投入政府支持的產業和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投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國家發改委《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及省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0〕15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保定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其中,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設立的稱為引導基金,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稱為子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由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根據政府財力和引導基金投資進度逐年撥付。
第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發揮財政出資的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圍繞創新創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轉型升級、基礎設施等領域組建相關子基金,重點支持園區建設、重大項目招商引資等符合市委、市政府戰略投資的領域和項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保定市政府為政府投資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以及支持基金發展的相關政策、審議批準引導基金、子基金設立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引導基金的發起設立,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起草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以及支持基金發展的相關政策;
(二)根據政府相關產業政策、經濟工作重點、社會發展規劃,起草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控制引導基金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三)批準引導基金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項目方案;
(四)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資金作為政府出資,經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五)監督引導基金運行,對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提出意見;
(六)組織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評,對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加強改進意見建議;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協調基金支持省市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招商項目;負責牽頭建立優質企業項目庫,開放項目資源,促進基金與企業信息共享。
第八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等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引導基金及子基金進行業務指導與協助,為基金運作創造良好環境。
第九條 保定市金保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保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作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和對外投資主體,統籌使用引導基金,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引導基金投資、管理和退出等,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報告引導基金運行情況;
(二)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引導基金資金管理;
(四)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商務談判及盡職調查,經市政府審批后,與管理機構及社會資本方合作設立子基金;
(五)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的擬投項目行使一票否決權,確保引導基金運行符合政策方向;
(六)組織對參股子基金進行績效評價,綜合考評其投資方向、投資進度、投資收益、投后管理等運行情況,并及時兌現獎懲措施;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通過以下形式進行投資與運作:
(一)參股設立子基金,包括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和參股已設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基金;
(二)直接投資項目;
(三)向子基金投資項目進行跟進投資。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規則進行投資決策和運作管理,但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原則上應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對外投資應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
(二)子基金原則上應注冊于保定市;
(三)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實際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實際出資總額的50%;
(四)子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認繳規模的20%。為更好發揮引導基金對項目投資的支持力度,圍繞市委、市政府重點項目組建專項子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比例可采取“一事一議”原則報市政府批準;
(五)子基金占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六)當引導基金參股比例超過20%(含)時,子基金投資于保定市的資金不低于子基金最終實際投資額的60%;當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低于20%時,子基金投資保定市金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2倍;基礎設施及重點項目專項子基金原則上全部投資于保定市。以下情形可視為子基金投資于保定市:
1.在子基金存續內,保定市以外的被投資企業注冊地遷往保定市并承諾遷入保定市后5年內不得遷出的企業;
2.注冊地在保定市以外,被投資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生產、研發、銷售等基地落戶在保定市的企業(被投資企業對子公司投資額不得低于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對應投資額)。
(七)金保公司在引導基金目標規模和經營期限內,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確定參股子基金認繳規模和子基金存續期;
(八)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2.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基金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無行政及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4.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金保公司應履行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盡職調查等相關程序后,向市政府提交子基金設立申請。其中,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通過遴選的方式確定;
(十)金保公司可依法依規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引導基金占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3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二)引導基金直投項目原則上全部投資于保定市;
(三)金保公司負責進行項目投前盡職調查、商務談判、起草方案初稿等工作;
(四)金保公司負責制定投資方案,上報市財政局批準后予以執行。投資方案應明確直投范圍、對象、程序、各相關單位的權責等事項。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引導基金僅對子基金已投資注冊地在保定市的被投資企業進行跟進投資,且跟進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
(二)金保公司負責制定投資方案,上報市財政局批準后予以執行;
(三)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并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券或其他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保本型理財產品,以增加收益。
第四章 風險防范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應由具備資質的銀行托管,托管銀行對基金賬戶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按照約定方向支出。金保公司應定期將引導基金托管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告,并及時報告引導基金運行中重大事項。金保公司監督子基金托管情況,掌握子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托管銀行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銀監會令第92號)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等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八條 子基金設立后,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披露信息,并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向金保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及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金保公司應定期向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報送引導基金季度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自覺接受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金保公司應加強監管,及時掌握引導基金及子基金經營情況,監督子基金運行及直投項目、跟進投資項目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章 終止退出
第二十一條 設立引導基金要規定存續期限和提前終止條款。引導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的,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終止財政出資或收回資金。引導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閑置的,財政出資應按照約定擇機退出。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應約定存續期,原則上應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金保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應選擇退出,引導基金退出價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方式計算,但原則上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本金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導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
(一)子基金設立申請獲經批準,半年內未完成子基金注冊設立的;
(二)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冊后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市財政局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增值部分,除金保公司日常經營開支、按規定上繳利潤外,用于引導基金滾動發展。引導基金分紅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對考核優秀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除國家另有規定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并遵循如下讓利原則:
(一)子基金到期清算后,如果子基金累計投資額不低于子基金認繳規模的50%,且引導基金收回全部投資本金并取得收益,方可申請引導基金讓利;
(二)引導基金只對管理機構和其他社會出資人讓利,不對其他財政性出資讓利;
(三)引導基金讓利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引導基金從子基金所獲全部收益的30%或所獲超額收益的50%,對投資相關重點項目的子基金,可加大讓利幅度,直至讓渡引導基金所獲全部超額收益。
第二十六條 金保公司于每年度結束后啟動子基金績效評價工作,參股子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由金保公司制定,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管理機構進行獎懲。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讓利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子基金到期清算后,滿足條件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向金保公司提出讓利申請。
(二)審核。金保公司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讓利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決策。完成申請審核后,金保公司將讓利申請和審核意見提交至市財政局進行審批。
(四)公示。金保公司在市財政局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對擬采取的子基金讓利方案在金保公司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序。
(五)執行。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金保公司應當及時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簽署讓利的相關法律文件并執行讓利。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依照職能和有關規定對引導基金和子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進行績效考核,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府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冃Э己私Y果作為政府出資、基金存續和對管理機構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金保公司對子基金進行績效考核,監督各期子基金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金保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因人為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應有損失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政策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8年1月1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保定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政發〔2018〕2號)同時廢止。